网购药物需要注意什么

老年生活报 2019-03-27 10:57 大字

案情

2018年8月23日,原告温女士在某药房网购买了药品 “安理申盐酸多奈哌齐片”10盒,付款金额为1290元。但是,温女士发现在购买的药品包装上,有明显的二次开封痕迹,且药板上铝箔破损,药片实物与包装盒展示不一致,生产批号和外包装批号不符。之前,温女士的母亲长期服用从该药房网购买的此药品。温女士多次拨打该药房网客服热线,该药房网表示发货药店实际为济南某公司。因与各方协商未果,温女士将该药房网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由被告支付购药款1290元、赔偿损失129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向温女士支付退款及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290元。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本案中,温女士从药房网购买了药品,也就与药房网成立了合同关系,药房网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本案中,药品的包装存在开封痕迹,且药板上铝箔破损,药片实物与包装盒展示不一致,生产批号和外包装批号不符,温女士有权向被告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温女士的母亲服药后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还可以就侵权责任进行主张。

提醒

第一,网购药品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在我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主页右侧的【药品】栏目中的“网上药店”,就可以查询到具有资质的网上药店;另外,登陆网上药店,可以在明显位置看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

第二,网购药品需保留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消费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凭证、收货情况等。

第三,在验收时,要核对药品实物与说明书是否一致,查看是否有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等内容。

第四,一旦药品存在问题,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可申请法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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