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女儿被姨妈收养还能继承生父房产吗
本报记者马云云崔岩通讯员朱文娜
女儿8岁时被姨妈收养,亲生父亲去世后,还能继承房产吗?一名子女自称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分配遗产时主张多分,这样合理吗?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和生父母间权利义务
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王永磊和刘芳是一对老夫妻,两人一生生育了五名子女,长女李红、次女王霞、三女王文、长子王峰、次子王威。王永磊于2009年去世,他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王永磊生前与刘芳参加房改取得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的一处房产,房屋价值150余万元。王永磊去世后,这套房屋成了一家人的焦点,无奈之下,刘芳诉至法院。
按说王永磊的父母先于其去世,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范围自然是老伴刘芳和五个子女,可是长女李红自小就被他人收养了。
刘芳老人说,她的姐姐刘兰结婚后没有生育,长女八岁时就由姐姐收养,李红也一直和刘兰夫妇生活,称呼刘兰“妈妈”,而且有相关户籍证明。对于收养关系,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这一争议事实认定如下:证据能够证明李红与案外人已形成收养关系,不应再作为被继承人王永磊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永磊的遗产。确认被继承人王永磊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刘芳,被告王峰、王霞、王文和王威。
小儿子想多分点
最后只获继承补偿款
继承人范围确定了,这一家人还有个焦点要解决。刘芳的儿女中,王峰、王霞、王文表示将自己的份额赠与母亲,刘芳表示接受赠与,但王威表示,自己结婚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在这套房屋内居住,“我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过,原告和被告对各自主张除自己的陈述外,均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刘芳和被告王峰、王霞、王文、王威对被继承人王永磊均分别尽到了扶养和赡养义务,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平均分割遗产。原告刘芳和被告王威均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从房屋占有份额及原告刘芳作为老人要有稳定的住所考虑,涉案房屋应判归原告刘芳所有,刘芳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和四被告所分得的遗产份额给付四被告继承补偿款。被告王峰、王霞、王文表示将其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原告刘芳,原告刘芳表示接受赠与,双方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本案系继承纠纷,但为避免造成当事人诉累,本案予以一并处理。原告刘芳给付被告王威房屋继承补偿款。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原告刘芳所有。刘芳给付被告王威房屋继承补偿款15万余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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