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举报”不予奖励,对监督怎可区别对待?

新安晚报 2019-02-28 09:43 大字

近日,有济南网友爆料,近期有一个小伙子,在天桥上专门拍压了实线掉头的车辆,上传交警系统,一单挣十块!记者进行实地探访,发现确有“随手拍”在现场,附近居民均表示看到这位“随手拍”小伙子已经在这里三四天了。针对此事,济南交警回应,市民可以使用“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但并不鼓励职业举报,对于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等行为将不予奖励。(2月27日澎湃新闻)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职业举报不奖励”,还真不是济南交警变卦不认账,他们不过是照章办事而已。早在数年前,正式实行的《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就明确,“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不予奖励”。应该说,这一规定是事先告知、充分公示了的,而绝不是基层执法部门临时起意。至于说,此类条款到底合不合理,则是另一回事了。而从网络上的舆论反馈来看,大多数网友,对此都是持有异议的。

不少人感到费解的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尚且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以举报交通违法赚奖励的职业举报人,为何就要被区别对待呢?当然了,严格说来,如此的简单类比并不十分精确。毕竟,交通场景和消费场景,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从职能部门的角度理解,鼓励职业举报,无异于给日常的交通场景增加不必要的风险:济南等城市常态性车多路挤,职业举报人若是为钱犯险拍照取证,很可能酿成事故。这完全就是得不偿失!

此外,还必须承认的是,职业举报人往往是三五成群活动,存在集聚效应,这客观上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例如,在济南这起案例中,记者实地采访就发现,“有两三组人每天在天桥蹲点拍摄”……职业举报人占用了有限的交通资源,却不只是单纯的交通参与者,由此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和潜在风险,也许正是其不被鼓励的根本原因。而硬币的另一面是,他们的所作所为,又确实检举了交通违法行为——权衡利弊得失种种,一句“不鼓励不奖励”,未免显得有些单薄了。

其实,但凡职能部门能坦诚沟通、详尽说明,“职业举报不奖励”,或许也便没那么不可理喻了。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要说,类似规定终究是存在瑕疵的,其更多还是一种技术层面的风险防范,却在客观上造成了公共激励对“公民监督”差别化对待的情况。而这,是不是有轻重倒置之嫌呢?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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