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要避免变成“职业拍”
□一家之言
□史洪举
近日,一则“济南有个小伙蹲点专拍违法”的报道,引发了舆论的关注。报道称有小伙子在天桥上专门拍摄掉头车辆、压实线行为。记者赶往济南燕山立交桥西天桥进行了暗访,在现场,确实找到了一名“随手拍”,据他透露,他每天中午到燕山立交桥西天桥蹲点,和他一样的有两三组人。济南交警称,对符合《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举报行为将予以奖励,但对于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举报等行为将不予奖励。
从政策的出发点来说,相关部门鼓励市民随手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并视情况予以物质奖励的措施,具有积极的意义。它一方面提高了人们对交通违法不文明行为的抵制、认识和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补齐惩治交通违法执法资源及执法人力不足的问题。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物质奖励刺激下,社会上形成了一批以“营利”为目的,专门拍摄、举报交通违法的“职业拍”群体。而对于“职业拍”的举报行为,济南交警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同时如何避免“随手拍”成为“职业拍”,也值得认真思考。
以营利为目的、蹲点“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带有一定的“职业”味道,类似于职业打假人。而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道德义务。由此观之,以营利为目的的“随手拍违”似乎品格不够高尚,甚至属于靠发现、揭露他人过错发财的“小人行径”。但这很难成为职能部门武断地拒绝奖励的充分理由。
纵观济南市出台的奖励办法,其中规定,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举报将不予奖励。但实践中,由谁来判定何谓“职业举报”,何谓正常的举报;以及“拍违”行为到底频繁到何种程度方属于职业举报则属于最大的难题。如果随意将某种拍违行为认定为“职业举报”而不予奖励,既可能引发举报人与管理部门间纠纷,又将打击人们举报违法的积极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职业拍”的举报行为应得到奖励,但是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值得提倡。根据报道,为了获取物质奖励,一些职业拍违法的人利用“钓鱼拍违”等非法手段敲诈违法的司机,这种行为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考虑修改完善相关奖励办法,把其行为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法律、公共利益与个人需求三赢的局面。
同时,也奉劝那些想当“职业拍”的人,主动参与交通治理,精神固然可嘉,但不应以牟利为目的,否则,不仅有违参与的初衷,还可能产生更大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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