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妆还要装多久

山东商报 2019-02-25 10:02 大字

化妆品是女性朋友的必备品。其中,药妆化妆品因为带了一个“药”字,被广大的消费者所信赖,但国家药监局在今年1月10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其中提及: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

但是在很多的电商平台上仍然有很多“药妆”产品屡禁不绝,今年1月份在媒体舆论的监督下,各大平台对“药妆”产品进行了下架。但在近期,记者在天猫、唯品会等电商平台上搜索“药妆”一词,又有不少产品上架销售。在天猫平台上,不仅有产品显示,而且也有部分产品在产品简介中引用了“药妆”一词,而在该平台上搜到的“药妆”大部分为“台湾森田”品牌,并且该品牌的同一款产品在天猫和官方网站上的介绍大相径庭。并且记者发现在省城济南的化妆品实体店里,这款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出现“药妆”字样。在此前的药妆下架潮下,在天猫平台上搜索“药妆”一词,并没有任何产品显示。文/图见习记者宗兆洋

“药妆”下架潮

有很多的化妆品在宣传中,商家打上“药妆”的旗号,于是就有很多消费者在选择化妆品或护肤品时,更加相信“药妆”的效果和安全性。据公开报道,2017年,中国“药妆”市场规模达到625亿元。

而在今年1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指出,化妆品宣称“药妆”“含有EGF”均属违法行为。并明确指出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据了解,日本是目前发达国家中唯一一个在法律中对“药妆”有所定义的国家。

其实,早在2010年,原国家食药监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将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并且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化妆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在1月15日,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药妆”时,仍能搜出很多化妆品涉及“药妆”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一些欧莱雅旗下的适乐肤、薇姿等知名化妆品品牌。经媒体曝光后,在1月16日起,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开始下架“药妆”产品,淘宝官方也发布相关管控通知。各电商平台纷纷掀起“药妆”下架潮。

并且16日当天,淘宝美妆官方发布的《淘宝网关于化妆品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EGF”等的管控通知》称,自1月25日起,若化妆品类商品标题或图片、详情等位置仍出现“药妆”“医学护肤品”“人寡肽-1”“EGF”“表皮生长因子”等宣传文案的,淘宝网将执行管控措施,包括下架、删除、扣分等处罚。随后在天猫和苏宁易购两大电商平台搜索“药妆”关键词,已经不显示任何商品。

消费者并不了解“药妆”

那么“药妆”这个词汇到底是从何而来?一位从事了多年化妆品行业的韩经理告诉记者,国内的“药妆”这一词汇来自日本,“因为在日本一些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和药品在一起卖的,而一些商家为了鼓吹效果,就说保养品、化妆品是能起到药品的效果,就说是‘药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化妆品达人”也都对“药妆”违法这一概念并不了解,消费者在美妆消费上更关注产品的成分、安全性。在省城济南生活的李女士平时很注意皮肤的保养,她最近经常使用的就是一款“森田”品牌的面膜。李女士表示,“因为这款面膜的包装上写有‘药妆’,我感觉更放心一些,所以就用这个,我感觉药妆就是有医疗效果的保养品。”

2月21日,记者在网易考拉、唯品会、天猫、苏宁易购四家电商平台上搜索“药妆”一词,在三家平台上不仅有产品显示,而且也有部分产品在产品简介中引用了“药妆”一词,并且都以李女士使用的来自台湾地区名为“森田”的品牌为主。

只有苏宁易购并未显示任何商品,并且记者又在苏宁易购上试着搜索“森田药妆”,页面上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法显示相关商品。

“药妆”重新上架

此品牌的同一款面膜产品,在天猫平台上的旗舰店名为“药妆水感嫩肤玻尿酸明星面膜”,记者在其官方网站中发现,名称却是“玻尿酸复合面膜”,产品介绍更是差别较大。在天猫平台上,该款产品的介绍中,出现了这一段话,“药妆又称医学护肤品,是临床验证的医药护肤”,并配有医生的图片。而官方网站并没有这段说明,仅介绍了功效和使用方法等。

记者致电台湾森田药妆有限公司大陆代表机构——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热线。一位客服告诉记者,在大陆生产销售的森田产品包装没有出现“药妆”字眼,在中国台湾和日本生产销售的产品则会标明“森田药妆”。

但是在李女士购买的面膜产品外包装的左上角写有“森田药妆“的字样。记者在济南的多家化妆品实体店,都发现同款面膜产品上只有“森田”,并没有“药妆”的标注。“森田”的其他品牌也都没有“药妆”标注。此外,记者还发现大部分化妆品店的销售人员对“药妆”概念违法并不了解。

律师说法:电商应尽到责任

针对上述电商平台再次上架“药妆”一事,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洪奇认为,电商平台具有约束和监管入驻商家的职责。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当电商平台发现平台内的商品存在违法情形时,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比如暂时下架涉案商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消费者因使用药妆产生不良反应,或者使用后并没有产生其所宣称的所谓“疗效”从而延误治疗,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同时,也有权向电商平台主张相应的责任。

此外,邱洪奇指出,对于电商平台的公然违法,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电商平台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监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者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于涉案商家,监管部门有权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商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新闻推荐

制作中药粘画,学习药材称量 动手又动脑,齐鲁晚报中医学堂研学营再迎“小郎中”

本报记者李飞潘世金冯沛然变身“小郎中”,跟随专业医师一起探寻中医药的奥秘。23日,齐鲁晚报中医...

济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济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