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一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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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所)于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月7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特定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你单位取得并申报抵扣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0份,金额合计117264407.61元,税额合计19934949.19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第33号公告),你单位申报并已抵扣税款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税款19934949.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1395446.44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2月7日明传电报)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98048.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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