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人员到公司做兼职 旷工两星期被炒后讨薪成被告

山东商报 2019-01-18 10:03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晓迪通讯员吴松成张洁)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一60后男子董某在自己具有国家正式事业在编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到山东某公司兼任部门经理,每月领取底薪5千元。后董某因一月内连续旷工两星期被该公司解聘。董某不服,向公司反复索要旷工当月的工资、话费补助及全年带薪年休假等1.4万余元被拒绝;该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宣判后,董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判令公司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并判决驳回了董某的上诉请求。

据了解,早在2005年6月,董某来到山东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经理,此后,双方每两年签一次劳动合同。2014年、2015年,双方分别两次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聘期截至2017年6月,该时间段内公司未给董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公司进行人事调动,向董某发了一封电子邮件,通知其免去原经理职务,并调岗至工程部任项目经理。3日后,董某邮件回复,拒绝该次调动。2016年2月14日,春节过后,董某既未接手新工作,又未回原岗位继续上班。当月29日,公司以董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董某之间的聘用协议。2016年年底,董某两次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话补、餐补、工资及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等费用。事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董某在2015年已享受带薪休假14天,公司已于2016年向董某发放生活补助、餐补等费用。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为,因董某存在旷工事由且其已休年假,公司无需再向其支付旷工月份的工资及餐补,亦无需支付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经核实,董某调岗后的话费补助为150元/月,而根据公司所提供的制度文件,公司应向董某支付150元话费补助,一审法院最终判令公司支付董某话费补贴。一审宣判后,董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调取董某的编制身份信息,济南中院依法向董某所在地编制委员会去函核查。2018年9月,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回函证实,董某自2005年6月至今,仍系当地某部门正式在编事业人员。对此,董某向法庭递交了一份相关的辞职申请书,欲证明自己已于2005年6月即已辞去事业编工作。

经查明,2018年8月,二审法庭在组织调查时,董某明确陈述其先前所在的部门至今仍向其每月发放大约3-4千元工资,而现其单方所递交的辞职申请,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亦与法庭所调取的证据相悖,济南中院遂对当事人二审存在争议的身份问题,认定其具有国家正式事业在编人员身份。本案中,董某与该公司于2005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时,董某系正式在编事业人员,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最终,济南中院依法驳回了董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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