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青试点刑事案件从宽制度两年 认罪认罚717人不予起诉
商报济南消息(见习记者丁一凡)昨天,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济南、青岛等全国18个城市从2016年9月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对济南青岛两地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17人,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鲍峰介绍,从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两高”在济南、青岛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共适用认罪认罚办理刑事案件12597件,试点成效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2018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的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系统规定,山东省检察院党组专题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3884件。
“依法从快从简,提高诉讼效率。”鲍峰表示,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45天缩短至21天。部分试点院适用刑拘直诉办理认罪认罚案件2588件。
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占比达到68.7%。济南、青岛检察机关努力实现值班律师全覆盖,在试点期间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5个,为10941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11331人次。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院会签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化分级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30%以下,在批捕、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分别减少20%、15%、5%以下,认罪认罚时间越早、态度越好、作用越大,从宽处理幅度越大。试点期间,济南、青岛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仅为1.2%,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仅11件。各试点院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作用,运用不起诉权进行宽缓处理,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17人,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
典型案例
一宗故意伤害案四天结案
2017年,济南市天桥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肇事的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起案件仅用4天就结案。这是济南市与青岛市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经典案例。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应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委员刘继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多赢的制度设计,在不降低办案质量的同时,有效地增加了办案效率。
2017年11月20日,济南市天桥区王某某与其同事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王某某拳打赵某某胸部,致赵某某左侧肋骨骨折,赵某某用马扎砸王某某面部,致王某某左眼外眦皮肤裂创,愈后留有皮肤瘢痕。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赔偿赵某某5.5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邀请公安机关参加,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该案从受理到结案只用四天时间。
刘继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现代司法宽容精神,对认罪认罚案件,特别是其中的轻罪案件从宽、从快、从简处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天桥区检察院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地推进了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抗,并修复了社会关系。见习记者丁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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