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台相关细则安全生产责任实行终身问责
本报1月8日讯(记者 朱文明)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
《细则》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引人关注的是,《细则》明确提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同时,《细则》还提出,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荐或上报给有权限的上级党委和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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