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偏“两毛钱奖励”是对投诉举报的鼓励

安徽工人日报 2019-01-08 07:00 大字

在鼓励举报的当下,“两毛钱奖励”更像是在“逗你玩”。而现在,对举报“两毛钱奖励”的纠偏就是对举报最好鼓励。

2017年3月,消费者贾龙在济南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已经过期,遂进行举报,但举报奖励金仅为0.2元。贾龙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二审判处食药监部门撤销原奖励行为,打假奖励金从2毛涨到2000元。(见1月8日《工人日报》)

“两毛钱奖励”的焦点在于两点,一是奖励依据。根据《济南市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这是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13号《奖励办法》出台的。贾龙的举报金额为2.02元,据此奖励两毛钱,似乎也无不可。

但是,2017年8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又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而据此规定,起码要给予2000元的奖励。有关方面为何还在执行原有规定?

二是职业打假。当地食药监局曾质疑贾龙是职业打假人,贾龙自己也承认“我是一个维权比较多的消费者”。一段时间以来,职业打假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即便一个人属于“职业

打假人”,其在具体的消费行为中,并非每次都属于“职业打假”。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在面对问题时,必须要考虑到自身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事实上,在有关奖励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打假就不能享受奖励。判断一个问题,有时需要回到原点上才能看得清看得明。出台《奖励办法》的初衷,应该是形成鼓励举报的氛围,倒逼市场风清气正。可是,“两毛钱奖励”符合这个初衷吗?只怕是背道而驰,起了反作用。

正如贾龙接受采访时表示,“奖励两毛,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我维权的积极性”。恐怕其他消费者看到这个案例也会哭笑不得,一个消费者花了大量精力去维权,结果只得到了两毛钱,到底是奖励还是羞辱?

给予奖励是否可能鼓励职业打假人?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济南中院表示,只要举报符合规定,就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而在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应该做到兼顾和平衡。还抛出了金句——“营商企业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事实也正是如此,“职业打假”确实涉及一些伦理问题,但其产生的根源还在于市场问题,基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应该审慎拒绝“职业打假”,防止给市场造成误判。

对举报“两毛钱奖励”的纠偏就是对举报最好的鼓励。希望方方面面都能听听当事人提及的维权积极性问题,都能听听相关法院对于职业举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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