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消费者举报商家销售过期食品仅获0.2元奖励引发热议 行政奖励该如何助力社会治理?

安徽工人日报 2019-01-08 07:00 大字

山东省济南市民贾先生在某超市花2.02元买到一包过期食品,于是,他向济南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食药监部门经过查证属实,对该超市罚款5万元。同时依照济南市的有关奖励办法,按照食品价值的10%,对贾先生奖励0.2元。

罚款5万元却只奖励0.2元,贾先生认为奖罚有失公平,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历经二审,近日,济南中院针对这起“行政奖励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之前奖励决定,责令济南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对上诉人贾某某作出奖励。

经了解,按照新规,贾先生应至少获得2000元奖金。据记者最新得到的消息,贾先生已得到了2000元奖金。尽管如此,0.2元奖励还是引发公众热议。

0.2元奖金,连举报成本都不够

2017年3月初,贾先生从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价值2.02元的过期食品,随后他向当地食药监局进行举报和申请奖励。半年后,食药监局向涉案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通知贾先生领取此次举报所获得的奖励款0.2元,还向他出具了《奖励情况说明》。

据记者了解,食药监局奖励贾先生0.2元的依据是《济南市奖励办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即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这样的奖励金额看似并无毛病,但却忽视了对货值较低的举报进行兜底奖励的问题。

于是,贾先生决定讨个说法。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他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奖励,重新依法作出举报奖励的诉求时,一审法院却判定支持食药监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了贾先生的诉讼请求。

举报违规仅获0.2元的奖金,连举报成本都不够,交通费都不止这些。心有不甘的贾先生提起上诉。

0.2元奖励根据旧的规定作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济南市奖励办法》的制定依据的是国食药监办13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但济南市某区食药监部门作出《奖励情况说明》时,13号文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食药监稽67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67号文规定,对一级举报奖励的规定为“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济南中院认为,《济南市奖励办法》与67号奖励办法相一致的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与67号奖励办法不一致的部分,应适用67号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在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应遵循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因此,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贾先生予以奖励,更加契合当前的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制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立法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后,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该情况说明认定贾先生系“职业打假人”,并存在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应在营造营商环境、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进行兼顾和平衡。对贾先生的举报行为,食药监局在行政程序中未予以认定并处置,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根据行政诉讼相关举证规则,对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不予采纳。

最终,济南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食药监局对贾先生作出的奖励行为,并责令其重新对贾先生作出奖励。

奖励应激发举报人的积极性

这起“行政奖励案”经过近两年的“折腾”,终于尘埃落定,法律最终为贾先生讨回了公道。官司虽然打赢了,但围绕这起0.2元的奖励纠纷,身心疲惫的贾先生对受理部门的做法依然感到不能理解。因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奖励规定,以罚款5万元的4%~6%给予奖励,奖金至少为2000元。而食药监部门对举报人的奖励却偏偏就低不就高,选择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让人难以理解。

贾先生认为,奖励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和激发举报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以帮助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0.2元的奖励反而让人感到十分的尴尬和无奈。

记者发现,现实中类似贾先生碰到的事情并非个例。例如,2011年,广州市民林某,因乘坐汽车时收到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向地税局举报,获奖励5元。这两人均因对举报奖励不满,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无论是奖励0.2元,还是5元,其奖励逻辑都是一样的,即按相关案值的大小算出来的。贾先生因为0.2元奖励在一审中败诉。在5元的奖励案中,只因给汽车站开出的罚单为500元,奖金便只有这个数。这个说法同样在一审被采纳。

对此,有专家指出,每起奖励看起来都师出有名,相关部门都是依法办事,而且是落实了举报中的问题。但毋庸置疑的是,这几起奖励显然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作用,反倒成了一种阻碍,让人知难而退。好在济南中院与广州中院在二审时,都作出了与一审不同的判决,要求相关方面重新奖励,这种及时纠偏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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