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偏“两毛钱奖励”是对举报最好的鼓励

新安晚报 2019-01-07 11:30 大字

2017年3月,消费者贾龙在济南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已经过期,遂进行举报,但举报奖励金仅为0.2元。贾龙认为奖励款少了,将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二审判令食药监部门撤销原奖励行为,打假奖励金从2毛涨到2000元。当事人介绍,法院判决后不久,自己收到了2000元左右的新奖励金。(1月6日《北京青年报》)

“两毛钱奖励”的焦点在于两点:其一是奖励依据。根据《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这个《规定》是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13号《奖励办法》制定的,而贾龙的举报所涉面包价值2.02元,据此奖励两毛钱,似乎也无不可。

可是时过境迁,法律规定也在与时俱进。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然而,当地有关部门还在执行原有规定,岂不是“穿着老鞋走新路”?有何合理性可言?

其二是职业打假。当地食药监部门曾提出贾龙是“职业打假人”。一段时间以来,“职业打假”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要看到,法律上没有“职业打假人”这个标签。而且,即便一个人属于广义上的“职业打假人”,但在具体的消费行为中,并非每次都属于“职业打假”。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在面对问题时,必须要考虑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影响。在有关奖励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打假”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奖励。出台《奖励办法》的初衷,应该是形成鼓励举报的氛围,从而倒逼市场风清气正。可是,“两毛钱奖励”能够实现这个初衷吗?只怕与之背道而驰,起到了相反作用。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贾龙表示,当时第一反应是自己被刁难了,“奖励两毛,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我维权的积极性”。不仅是贾龙,就连其他消费者看到这个案例,也有可能生出哭笑不得的感觉。社会发展到今天,如果单看金额,两毛钱掉在地上,恐怕都少有人弯腰去捡。而一个消费者花了大量精力举报,结果只得到了两毛钱,如果这是奖励的话,难免让人五味杂陈,可能还不如不给物质奖励,直接给予精神奖励,那样反而更容易让人接受。

对于“奖励可能鼓励职业打假人”的担忧,济南中院有一段话讲得好:举报符合规定,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而在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应该做到兼顾和平衡。此外,还抛出了一个金句,“营商企业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事实正是如此,“职业打假”确实涉及到一些伦理问题,但其产生的根源还在于市场,基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应该审慎使用“职业打假”这个词,防止给整个市场造成误判。

在鼓励举报的当下,“两毛钱奖励”像不像是在“逗你玩”?而现在,纠偏是对举报最好的鼓励。希望方方面面都能听听当事人讲到的维权积极性问题,都能听听济南中院对于举报的理解。

□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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