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过期食品奖0.2元,是“逗你玩”?
新锐观察
□河南史洪举
山东济南的消费者贾某某在超市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该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案件货值金额的10%”即0.2元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食药监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奖励0.2元并无不当,贾某某上诉。2019年1月2日,济南中院二审判决,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据澎湃新闻1月3日报道)
众所周知,近年来,各地都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惩戒违法和奖励举报的细则。但对于举报过期食品者,仅给予0.2元的奖励,无疑刷新了人们的认知。
具体到济南的这起事件,食药监局奖励举报者0.2元的依据是《济南市奖励办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即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说,这样的奖励金额看似并无毛病,但却忽视了该如何对货值较低的举报进行兜底奖励的问题,进而闹出笑话。
其实,在兜底奖励和兜底赔偿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均有所体现:制假售假者,将承担假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如果是食品药品,则应承担假一赔十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之所以如此,就是兼顾购买货值较少产品的消费者权益。譬如,购买到一盒过期饼干,价格无非几元钱,10倍的赔偿显然无法弥补损失,1000元的兜底赔偿,就有效避免了尴尬。
在奖励举报者领域,也应适当参照这一规定,以兜底奖励避免类似尴尬。2017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公布实施的67号《奖励办法》就实行了兜底奖励。其中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二审法院就采用了该规定,纠偏了一审法院和食药监局的不当做法,值得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2.02元的过期食品,食药监局也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体现出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那么,一边是5万元的罚款,另一边却仅给予举报者0.2元的奖励,巨大的反差无疑折射出对举报者的吝啬和偏见。相关部门还是应吸取教训,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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