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的公告

济南日报 2019-01-04 11:32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以下被依法扣留超过三十日尚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清单详见http://jnga.jinan.gov.cn)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车辆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购买凭据)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所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新闻推荐

冒用他人身份证卖分处理违法 9人被行政拘留,8张遗失的身份证归还失主

一并收缴的证件。近期,有至少3名济南市民因为遗失了身份证,出现了驾驶证被人冒用处理违法扣分的麻烦。济南...

济南新闻,家乡的大事、小事、新鲜事。在每一个深夜,家乡挂心上,用故乡情为你取暖,陪你入睡。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