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规实施 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
本报1月2日讯(记者刘雅菲)1月1日起,《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与此前一直沿用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不仅规范了收费名称,使用范围也有所扩大,并且重新梳理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济南新的减免条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用于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凡在济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一些已建成需分项配套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设项目,需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评估并出具意见后,依据单项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对于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的非住宅单项供气建设项目,供气专项配套费按照设计用量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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