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对涉事炒货店现场检查 每千克30元以上食品称重负偏差已超规定

齐鲁晚报 2018-12-12 05:33 大字

本报记者王皇

“店里超过30元/千克的炒货使用塑封袋盛装,如果不去皮称重,应该是超出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11日下午,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关注到齐鲁晚报和齐鲁壹点的报道,当天,该局执法人员到记者报道的店内进行了检查。目前,薛记炒货的众多分店已接到总公司的整改通知并将去皮称重,接下来他们也将跟踪监督。

记者了解到,《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进行了称重计量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第十条规定,出现了经核称超出规定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单价在每千克30元到100元之间的食品,称重在1千克以内的,负偏差不得高于2克;单价在每千克100元以上的,称重在500克以内的,负偏差不能超过1克。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薛记炒货店内检查时发现,薛记炒货店的新塑封袋如果不去皮称重,“超过30元每千克的食品基本就超出了这个负偏差。”

“我们到店里时,店里已经接到了公司的整改通知,后续我们也会跟踪监督。”该工作人员说,在之前的日常监管中,他们尚未接到过类似投诉,单价不超过100元每千克的食品因负偏差而进行处罚的情况很少。根据相关规定,出现类似情况,先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再进行受到损失的三倍赔偿。“一方面,很多顾客可能并没有在意;另一方面,证据也不好保存,存在难以完整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也明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此外,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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