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判无期后检方撤诉 济南一房产商被羁押七年获赔100余万

澎湃新闻 2018-12-11 10:58 大字

山东济南房地产商人刁继龙11月10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济南中院决定,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2625天的赔偿金74744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100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刁继龙此前先后两次被济南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又都被山东高院发回重审,最终济南市检察院认为刁继龙犯罪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刁继龙走出看守所,共被羁押七年多时间。

刁继龙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对结果不满,正在考虑下一步怎么办。此前他向法院提出超700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现年49岁的刁继龙原是山东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七年前,因为一笔民间借贷,刁继龙被认为涉嫌合同诈骗,而后案件波及他正在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他预约售房的行为的也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

2013年11月7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刁继龙合同诈骗犯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刁继龙随后提起上诉,2014年12月24日,山东高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回到了济南中院,2016年2月1日,刁继龙再次被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9月22日,山东高院又认为,济南中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未保障刁继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再次撤销济南中院判决,裁定发回济南中院重审。

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济南市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致使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济南中院2018年9月5日裁定准许撤诉。

2018年9月10日,济南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刁继龙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资金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致使本案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刁继龙不起诉,两天后,刁继龙被释放走出看守所。

随后,除了侵犯人身自由赔偿外,刁继龙向济南中院提出72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他认为漫长的羁押给自己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影响,同时,自己被羁押前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七年的羁押给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损失,之前的房地产项目早已被别家开发。

济南中院的赔偿决定认为,刁继龙将财产损失混同于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而其既未提出财产损失请求,也未提交财产损失证据,所以对7200万元的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2018年12月5日,济南中院作出上述赔偿决定,合计赔偿刁继龙10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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