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标准提高
□记者田可新报道
本报济南讯11月29日,济南市人社局对外发布,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根据相关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济南市明确,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兼有前两种情况的,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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