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50盒“超标”海参,索赔10倍62万原告知假买假,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山东商报 2018-11-30 10:03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晓迪通讯员张盈鑫)江某曾在某卖场的海参销售柜台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干海参数十盒,后江某以某生产公司为被告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购物款十倍的赔偿。

案件要从2014年1月26日说起,江某在某卖场的海参销售柜台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干海参40盒,价款49600元。因某公司货源不足,江某于当日取走了4盒干海参,于次日取走剩下的36盒。2014年1月27日,江某向公证处对自己的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2014年3月11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江某的委托送检,出具检验报告,载明送检样品名称为干海参,干海参检出含糖,违反了农业行业标准干海参(刺参)关于不得使用除食盐外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14年7月7日,江某又购买了同样的干海参10盒,价格为12500元。江某共在这家公司购买了干海参50盒,价款共计62100元。后江某以某生产公司为被告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购物款十倍的赔偿计621000元。

在此之前,江某曾以销售者某卖场为被告起诉,要求退款退货及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判令卖场退款退货,但驳回了江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另查明,江某曾多次购买商品后提起此类“维权索赔”诉讼。

历城法院确定此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干海参违反了农业行业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根据法律规定,索要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本案中,江某在购物次日申请证据保全,随后送检,并在检验后购买同类商品,结合江某另有多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情形,应当认定江某购买涉案产品不符合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符合消费者身份,故其无权主张十倍赔偿,遂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案中,江某的行为超出常人认知的消费行为。一审认定江某不符合消费者身份,应当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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