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铁链绊倒 11岁男孩摔伤门牙舞蹈工作室和小区物业都得担责

山东商报 2018-11-18 07:56 大字

爱好舞蹈的小军报名参加了济南某舞蹈工作室的业余培训,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时年11周岁的小军放学后走出工作室,在门前通道跑着穿过两根铁柱中间时,被拴在两根铁柱中间的铁链绊倒,摔伤了门牙。因损害责任、赔偿数额等事项协商不成,小军之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济南某舞蹈工作室、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通讯员王继学记者王晓迪

俩被告均称自己不应担责

案件审理中,被告济南某舞蹈工作室辩称,小军是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摔倒受伤,工作室不应承担责任。从小军提供的影像证据可以看出,他是在快速奔跑过程中摔倒受伤。受伤害时已经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则辩称,物业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小军遭受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小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疏忽大意,对自身伤害未尽到注意义务,小军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责任。济南某舞蹈工作室对学生安全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责任;因铁链系济南某舞蹈工作室安装的,据此应加重济南某舞蹈工作室的责任。

舞蹈工作室和物业公司分别担责

据本案审判长闫勇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济南某舞蹈工作室和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行为性质、侵权情节、过错程度,被告济南某舞蹈工作室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军事发时11岁,正是活泼好动的年龄,放学后在本应畅通无阻的人行通道上跑动并无过错。并且事发当时天色已晚、光线较暗,拴在两根铁柱中间的铁链不容易被看到,由此受到损害不应苛以责任。

综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济南某舞蹈工作室、被告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被告济南某舞蹈工作室退还原告学费800元。日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新闻推荐

成风化人 德润无声刘成德奉献精神引起社会广泛共鸣

一个人做一次好事不难,难的是做一辈子好事,更难的是带动更多的人一起做好事,而刘成德做到了。他没有豪言壮语,没有丰功...

济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济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