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办卡遭遇退卡难,少退千元依据在哪?“唯思美”的规定太闹心!

济南日报 2018-11-16 11:32 大字

美容卡“霸王条款”事件层出不穷。(蔡卓男 摄)

11月2日,本报曾以《让人美不起来的“唯思美”》为题,报道了市民丛女士退卡的遭遇。近日,丛女士再次致电济南日报“维权@报告老板”栏目(热线:0531—67976311)称,唯思美美容中心济南公信店(以下简称“唯思美公信店”)告诉她可以退部分费用,“就算按照他们说的那些项目次数,也少了1000元。有什么依据?难道仅凭他们公司的规定?”丛女士认为对方这种所谓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疑问“规定”可以侵犯消费者权益?

11月2日,本报曾以《让人美不起来的“唯思美”》为题,报道了市民丛女士退卡的遭遇。2008年她从唯思美公信店办理了会员卡,用于面部美容项目;之后又经过店里推荐,陆续几次充值,除了面部美容项目,也办理了背部美容项目。

之后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张“卡”并非常规意义上的实体会员卡,而是店内的会员资料册,会员每次进店消费只需要报姓名和电话即可进行项目消费,而每次消费后会员需要签字确认。

由于每次做完项目都会造成皮肤不适,丛女士近几年一直在联系店里工作人员协商退卡,却一直没有成功。

在记者介入后,丛女士收到对方回复表示:特向公司申请,可以给丛女士退还2665元的费用。对此,丛女士不同意,“我自己花钱办的卡,凭什么最后不能把剩余的钱都退给我?”

记者了解到,丛女士2008年首次办卡,花费2680元,之后陆陆续续又分别充值几次,“上次他们就坚称不可能退卡,要退就换成产品;你们介入了,才可以退卡,但是凭什么不给我全退?”对方向她表示,不退卡是公司规定,现在能退一部分也是特别向公司申请的。“难道仅凭公司的规定就可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吗?”答复 不满意所退金额也无能为力

11月13日,记者再次联系了唯思美公信店,该店李店长表示,自己是去年从其他店调到该店,对丛女士的具体情况不是完全了解,“我和公司财务了解清楚后,会和丛女士联系。”

当记者追问“其他店员曾告知记者,店长已从电脑里查询过丛女士的消费情况”时,李店长又说,“我们查到的情况是,丛姐2008年3月在我们店里办的卡,一直从店里做项目到2009年初,之后没再来过。”

之前的采访中,该店店员坚称“店长查询过,丛女士并非办的卡,而是买的店里产品赠送的会员卡。”对此,李店长解释,“丛姐是办的卡,在店里做基础面部护理。”当记者追问是否还有丛女士所说的背部项目时,对方很肯定地表示:“没有,只有面部项目。”

然而,李店长在随后和丛女士沟通时罗列出了她所办卡的所有项目:15次面部美容项目共2680元(余12次),35次背部项目共3785元(余21次)。同时还告诉丛女士,面部美容项目中还有当时赠送的880元的玻尿酸美容,已经消费。

李店长向记者解释,之所以不给丛女士退卡,“是因为我们公司有明确的规定。”当记者追问规定详情时,她说“就是公司规定”。当记者要求查看丛女士的会员消费资料时,对方表示:“不方便,我们会跟丛姐直接联系。”随后在记者表明丛女士由于面部不适近几年一直在协商退卡的情况后,李店长称,“我们会再确认,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会和财务确认余款后联系丛女士。”

14日,丛女士接到了李店长的电话,由于当初办卡时享受了会员制折扣,无法按照会员价给她退款,“面部项目要扣除当时赠送的880元玻尿酸,单次价格现价560元,给丛姐申请按300元/次扣除。”15日上午,对方再次致电丛女士表示特别申请后可以退还2665元。

律师“不予退卡”属霸王条款

对商家的答复,丛女士表示不接受,“即便按照她说的次数和金额,最后也应该退 3685元,无缘无故少我1000元,有什么依据?”最终,丛女士拨打了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现在尚在等待回复。

山东盖德律师事务所宋斌律师分析,该案例中,商家所谓会员卡不予退卡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报记者蔡卓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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