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十余万济南一村委会主任获刑
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赵岭记者王晓迪)江某,系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近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平阴法院判了一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还要把贪污的5.58万元和挪用的公款5.41万元退还给村委。
江某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平阴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2017年7月,其得知济南市财政局拨付的扶贫款的收益8万元将支付给某村,遂生贪念,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协助政府对扶贫收益款管理工作的便利,私刻了该村民委员会印章、伪造了签名、会议记录等,办理了该村扶贫收益款的审批手续,将扶贫收益款8万元收取后未按照扶贫收益款的使用要求使用,仅将其中的1.6万元发放给10户贫困村民,0.4万元用于村委支出。其套取扶贫收益资金后,未记入该村财务账,将扶贫收益款中的5.58万元用于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2016年,济南市林业局确定江某所在的村实施绿化给予专项资金扶持。2017年10月12日,镇政府将5万元绿化工程款拨付给该村。江某擅自将该款49990元用于其个人经营。2017年7月,被告人江某将村委的文件复印费、监控安装费共计4160元供其个人使用,至审判之日还未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依法数罪并罚,遂作出判决:江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江某将贪污的5.58万元和挪用的公款5.41万元退还给村委。
这一案例的警示作用在于,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村级基层干部经手的资金频繁且额度较大,如果这些干部不能坚定为乡村服务的意志,不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极易发生类似事件。在此我们也提醒基层干部们,国家有关部门正越来越关注“拍蝇”工作,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结果也一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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