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宪正等9人涉恶案二审维持原判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20年不等刑罚

济南日报 2018-11-10 11:31 大字

本报11月9日讯(记者 侯月)今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宪正等9人涉恶势力案件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08年起至2015年,金宪正先后纠集孙家根、单雪、金述言、吕鹏鸣、杜以鹏、李强、郑兼堃、刘春元8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保险诈骗、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在槐荫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形成恶势力。9月12日,历城区法院对金宪正等9人涉恶势力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金宪正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6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6年不等刑罚,其中3人并处罚金刑。

一审宣判后,金宪正、孙家根、金述言、单雪、杜以鹏、李强、郑兼堃、刘春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认为上诉人金宪正、孙家根、金述言、单雪、杜以鹏、李强、郑兼堃、刘春元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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