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耍横,要付出什么代价?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死刑

齐鲁晚报 2018-11-03 05:30 大字

11月2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原因终于查明。面对这一真相,舆论哗然。因乘客与驾驶员起冲突,导致13人死亡2人失踪,实在惨痛。事实上,这类案件并不少见。很多人认为,这样是为了自己的“一口气”,殊不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耍横”,是要付出代价的。

本报记者马云云崔岩

刘飞跃

视情节

给予行政处罚

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时冲动、一个小小的纠纷,竟葬送了十几条人命,多少家庭因此陷入长久的悲痛。痛定思痛,我们冷静想,这些年,此类事件发生了不少:

2012年12月23日,哈尔滨340路公交车上一名女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并上前抢夺方向盘,拔车钥匙。随后车辆在行驶中失控,冲上人行道撞在了挂指示牌的铁杆上。车辆严重受损,司机死亡,1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去年12月,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江苏一名乘客不顾其他乘客安危,强行拉动行进中的公交车方向盘,险酿事故。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撒泼”,危害可想而知,对于这些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关责任。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来区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济南公交总公司五公司一队队长尹鹏说,即使驾驶员平时经常挨骂、被误会,但车队对驾驶员的要求还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避免激化矛盾。“驾驶员遇到不讲理的、胡搅蛮缠的也有,前段时间一个喝醉酒的乘客夺方向盘,直接被警方刑拘了七天。”尹鹏说。

有判例

乘客抢方向盘

撞伤行人被判刑

通过以往的判例可以看到,在公交车上对驾驶员动手的乘客,涉嫌犯罪的,最终多被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这类案件并不鲜见,如2015年7月19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从铜仁市碧江区金滩移动公司乘坐15路公交车前往碧江区下龙田加油站附近办事,当车行驶到下龙田站时,因车没有在站台停,袁某与公交车驾驶员袁某保发生争执,袁某抢方向盘,袁某保没有及时停车,导致车辆撞伤了在该车右前方行走的吴某。袁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的乘客和驾驶员即涉嫌此罪。官方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看重庆公交坠江的视频,乘客直接上去与驾驶员掐架,公交车上也没有像样的隔离护栏。而在济南的不少公交车上,早就安装了隔离护栏,公交司机可以享受单间待遇,保证了他们能聚精会神开车。

警示

案件折射出

规则意识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岩分析,刘某和冉某均已死亡,不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官方认定他们“涉嫌犯罪”则是对此事的定性,也可以说是为民事赔偿留了个“尾巴”,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受害者家属有权向公交运输公司等主张民事赔偿。

黄岩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法规需要不断更新,而且公交运输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应对规则,一旦遇到类似乘客殴打司机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保护驾乘人员安全。如遇到乘客殴打司机的情况,司机有权暂时中止车辆运行,避免肇事人员继续在车辆上为非作歹,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此外,公交公司应在日常疏导和调整好一线公交驾驶员的情绪,解决公交驾驶员在生活、工作中发生矛盾冲突引发的情绪波动。在济南,公交公司推行了“情绪管理”。在基层推出员工心情指数“晴雨表”,管理人员可及时了解公交驾驶员的情绪状态,积极为情绪不佳的员工做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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