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铁链绊倒男孩,培训班担九成责法院:培训班人行道设铁链,物业未阻止清除也有责任

济南时报 2018-10-31 14:13 大字

爱好舞蹈的11岁男孩小黎(化名),晚上离开培训班时,跑着经过门前的人行道,不料被人为设置的铁链绊倒,摔伤了门牙。因索赔无果,其家长将涉事的济南某舞蹈工作室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突发意外:

11岁男孩摔伤门牙

原告小黎是济南某舞蹈工作室招收的学员,事发时11周岁。2016年4月29日19点半左右,小黎放学走出工作室,在门前通道跑着穿过两根铁柱中间时,因天色已晚、光线较暗,被栓在两根铁柱中间的铁链绊倒,摔伤了门牙。

事发次日,小黎到济南市口腔医院治疗,诊断为前牙外伤。2017年3月,经历下区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植牙次数、后续牙齿矫正费用、护理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小黎植牙次数、费用、后续牙齿矫正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小黎伤后护理时间为30天”。事发地点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行使物业管理。

两名被告:

均称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中,

被告济南某舞蹈工作室辩称,小黎是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摔倒受伤,工作室不应承担责任。从小黎提供的影像证据可以看出,小黎是在快速奔跑过程中摔倒受伤。小黎受伤害时已经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辩称,物业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小黎遭受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小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疏忽大意,对自身伤害未尽到注意义务,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责任。济南某舞蹈工作室对学生安全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责任;因铁链系济南某舞蹈工作室安装的,据此应加重济南某舞蹈工作室的责任。

判决结果:

公共道路阻碍通行应担责

据本案审判长闫勇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济南某舞蹈工作室门前的场地属于人行通道,其在人行通道上设置铁柱加铁链,阻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由此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没有及时阻止济南某舞蹈工作室设置铁柱加铁链,或在发现后及时清除,对此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被告的行为性质、侵权情节、过错程度,被告济南某舞蹈工作室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黎事发时11岁,正是活泼好动的年龄,放学后在本应畅通无阻的人行通道上跑动并无过错。并且事发当时天色已晚、光线较暗,拴在两根铁柱中间的铁链不容易被看到,由此受到损害不应苛以责任。

综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济南某舞蹈工作室、被告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别赔偿原告小黎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被告济南某舞蹈工作室退还原告小黎学费800元。日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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