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内因盗窃、强奸、诈骗“三进宫” 90后惯犯诈骗数百万获刑14年

山东商报 2018-10-30 10:03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晓迪)90后的江某,系山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后并没有改过自新,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8年1月被逮捕。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至4月18日,被告人江某在明知商业承兑汇票系伪造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和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谎称进行票据业务,先后6次骗取被害单位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共计3039807元,另有118万元被害单位未付款,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等。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民警从泰国押解回济南。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16年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的山东某公司,但无实际经营。2017年3月,被告人持有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通过贾某某联系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杨某进行转让,杨某同意后,于2017年3月10日按照双方的约定见面,被告人将一张伪造的面额为3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及虚假的购销合同等交给杨某。杨某等人收取承兑汇票后,按约定比率,于当日下午支付给山东某公司账户上275700元,并支付给贾某某中介费3300元。自此至同年4月18日,江某和贾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又先后5次,将14张面额共计4562000元的假的承兑汇票,以转让为名骗取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钱财,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山东某公司2764107元,付给贾某某手续费30790元,另有约定的118万元尚未支付给江某。

综上,被告人6次使用伪造的承兑汇票共计诈骗得款3039807元,另有118万元未遂。上述款项到账后即被转走或者由被告人提现,案发后赃款没有被追回。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12月23日将被告人从泰国押回济南。

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承兑汇票骗取他人款项,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诈骗赃款未被追回,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30398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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