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假供词

山东商报 2018-10-29 00:00 大字

9月,李晓丽庭长接手一起申请再审案件9月,李晓丽庭长接手一起申请再审案件“你现在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会成为呈堂证供。”这句经典的TVB台词,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但是又有多少人真正了解其中含义?总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话可以不负责任,可以随便说说,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甚至污蔑法官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于是也就有了接下来的这个故事。文/图记者王晓迪

谁借的200万

今年9月,济南市历城法院立案庭庭长李晓丽接手一起申请再审案件,在一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中,因对方欠自己130万元未还清,原告夏某将五人告上法庭,已经生效的原审判决确定江某等被告需要偿还借款130万元,江某则主张另有隐情,这次申诉就是要求推翻原判决的。

一审时,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来看,这一起案件的事实较为清楚,而且双方签有借款合同。即:江某等四人向夏某借款总共200万元,贾某做担保。但原告只收到70万元的还款,剩余130万元一直没有还清。虽然借款合同中写的借款人是江某等四人,贾某做担保,但是原告提供的借款和还款凭证均是贾某。

那么,这200万元到底是借给了谁?

当庭承认

一审开庭之日,原告到庭,被告只来了贾某一人,其他四名被告均缺席。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贾某表示,自己和原告夏某以及另一被告江某均是朋友关系,因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想到向夏某借款,但夏某担心贾某无偿还能力,便想到让江某和贾某的家人作为名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贾某做担保,而20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和使用者皆为贾某。对这一事实,原告和被告都无异议。

随后,原告夏某表示,2014年1月17日将200万元打到贾某银行账户,一月底贾某偿还夏某70万元,之后没有再偿还过。对于原告提供的这一供词,贾某也表示无异议。

庭审结束后,历城法院下达判决书,责令被告江某、贾某等人在规定期限偿还欠款和逾期利息。判决书下达后,被告迟迟未履行,案件也就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

本以为案件已审结,但时间过去不久,被告人之一江某申请案件再审。这也就是上述我们提到的李晓丽接手的申请再审案件。那么,江某手中的证据是什么呢?他又为何提出案件再审?

一份说明

原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被告人江某的房产及存款等账户均被冻结,还被限制了高消费。江某一着急,找到了贾某,让他尽快将此事解决。“第一次开庭时,就是因为听信贾某的话我们才没有到庭,他说自己就能够将此事解决,不用我们管,我们也不会受到牵连。可是判决书下来后一切都不是他说的那样。”江某说。

随后,贾某当着江某的面,写下一份说明,说明书中提到,贾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夏某借款200万元,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夏某要求贾某找个名义借款人签订合同,于是贾某找来朋友江某以及自己的家人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签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7日到2014年1月24日,贾某为实际用款人,也是实际借款人。此事夏某知晓。借款到期后,贾某因资金紧张拖至2014年1月28日将钱款偿还给了夏某。当时是通过贾某银行账户转的,且贾某向江某提供自己银行转账记录,并表示提供的流水就是当时还款记录。

这份说明和之前贾某在庭审中提供的供词完全相反,到底哪句真哪句假?

真假难辨

“开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提出上诉,判决就生效了。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供新证据,可以申请再审。”李晓丽表示,被告江某提供这一说明,明显与第一次开庭的事实相左,那么对于这份说明,贾某又作何解释呢?

复查程序启动,在复查的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某向法院提交原审被告贾某给其出具的一份说明。复査听证时,贾某到庭,当庭认可该说明的真实性。可是,该民间借贷案件在原审中经过两次庭审,贾某本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贾某认可原告夏某主张借款200万元,已还款7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3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其他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做出判决。

复查听证中,针对供词相佐的问题,李晓丽提问:“你现在向法庭陈述的与原审中的陈述完全相反,请明确哪个说法是客观的?”对此,贾某表示“今天的说法是客观的。”也就是说,贾某在再审中承认,自己提供的说明是真实的,而且自己已经将200万元全部还清。

复查听证中,虽然贾某承认第二次的陈述是真实的,但是事实的真伪还需要反复核实。

罚款3万

虽然案件的事实情况还在调查中,但是贾某提供虚假证词的事实已经确定。“不论事情调查结果如何,贾某的确在法庭上说了谎。这是对法律和法庭的藐视,所以我主张要重罚。”李晓丽说。

由于,贾某在原审及再审复查中就同一笔借款是否还款的陈述内容相左,且在原审中存在有证不举的情节。江某以贾某出具的说明及银行流水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无论再审复查结果如何,原审被告贾某在原审及再审复查听证中的陈述必有一次是虚假陈述,该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据此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贾某罚款3万元。

决定书下达后,贾某不服,以在法律条文中并无“当事人虚假陈述”这一项,人民法院无权擅自逾越法律条文向诉讼当事人随意处罚为由向济南中院申请复议。9月17日,济南中院经审查决定驳回贾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李晓丽表示,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自然也会维持二者之间的平衡,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其应当承担虚假陈述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对妨碍到案件审理的,法院可对其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为其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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