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了,还没拿到房产证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济南日报 2018-10-10 11:31 大字

小邱(化名)从某小区购买1套商品房。交房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房产证,逾期长达10多年。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开发商向小邱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

2005年12月,小邱购买1套由济南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交房后1年内,开发商帮助购房人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否则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小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6年年底开发商交房,小邱开始入住小区,但开发商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为小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后,陆续有69名购房人从该小区购房,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形。

2009年3月和10月,开发商相继向小邱等69名业主出具两份逾期办证补偿承诺书,分别承诺于当年6月和年底之前办完房产过户手续,逾期将根据购房总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二的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事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兑现办理房产证的承诺。截至2011年11月,开发商累计向业主小邱支付违约金约8万元。2013年,开发商再次向小邱等69名小区业主书面承诺,称尽早帮助业主完善商品房审批许可手续,但之后开发商却未再向业主支付任何违约费用。2013年和2015年,小邱等69名业主两次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主张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 违 约金。开发商拒绝支付违约金,并否认收到该函,但快递回单载明该件已妥投。2016年,小邱主张权益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请开发商支付自2013年起至2016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交房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致使小邱无法享受相关房产权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开发商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未能协助小邱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其间,小邱多次主张违约权益,并最终与开发商达成违约金协议,协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支付比例未超过法定标准。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令开发商限期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万余元,限期内协助小邱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宣判后,开发商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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