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擅自买卖“查封房屋”涉嫌拒执罪被批捕

山东商报 2018-10-01 02:32 大字

88197600热线(记者王晓迪)昨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通报会,记者了解到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槐荫区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6009件,办结5857件,执结率90.69%,执行到位金额6.95亿元,实际执结率41.29%,有可供财产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达到98.81%,执行信访办结率100%。三年来,累计采取查封、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88人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992人次,限制高消费3743人次,移送涉拒执案件11件,已立案2件,批捕1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5月9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15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234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256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8年1月12日向槐荫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到涉案房屋槐荫区某小区房屋进行调查时得知被执行人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出卖给了第三人,调查时第三人已经入住。事后得知被执行人在取得全部卖房款134万元后,将该笔钱用于投资、消费等,但并未履行债务。现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被羁押在济南市看守所。

然而,犯罪嫌疑人周某在被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次送至拘留所时,其仍抱有侥幸心理,不配合执行干警,直至法院以拒执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周某才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周某称其不知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私自处置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这种典型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能推卸责任,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执行案件中,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不在少数,他们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对抗法院执行,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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