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不足可申请延缓退休 “人社之窗”解读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本报9月20日讯(记者石剑芳通讯员孟岳)企业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保障性。企业必须依法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期“人社之窗”将为您解读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1、企业职工: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使用非在编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2、个体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二、享受待遇法定条件
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累计缴费满15年。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延缓退休年龄,延缓至缴费满15年,最大缴费年龄至70周岁。
三、缴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四、缴费基数
按照济南市现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统一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超过60%低于300%的,按实际工资缴费。
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五、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单位缴费18%,个人缴纳8%;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用个人缴纳20%。
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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