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上下游联动对低收入家庭继续实行优惠
本报9月19日讯 按照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调整的有关要求和《济南市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9月20日起,济南市启动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对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从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省物价局也做出相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上述政策实施后,影响济南市天然气上游价格上涨。2015年济南市发布的《关于完善〈济南市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88号)文件规定:当上游燃气门站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调整,需同时间、同方向调整下游销售价格时,由市物价局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非居民用气价格和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过前期测算,并报请市政府同意,济南市决定实施价格联动机制,自2018年9月20日起调整济南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3.30元;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90元;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4.50元调整为4.80元。此次价格调整对居民家庭生活影响较小,按每户每月用气18立方米测算,每月增加支出5.40元。
学校、托幼园所、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3.60元(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
对低收入家庭及燃气壁挂炉采暖用户的优惠保障政策: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仍然按照每立方米2.70元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燃气壁挂炉采暖用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3.30元,按《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69号)精神,不执行阶梯气价;燃气壁挂炉采暖用户的政府补贴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济南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资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4号)规定:用气费按照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补贴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用气量不足1200立方米的据实补贴。这些优惠保障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基准价格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3.30元,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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