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达不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现行排放标准的外埠机动车(指在济南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下同)及各类营运或“营转非”外埠机动车转入济南市。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转入的外埠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审核,达不到要求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转入的外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强制报废、车辆性质等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7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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