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发布 道路命名应与济南历史文化特征相结合
□记者晁明春报道
本报济南讯“道路命名应体现科学性、规律性、指位性,弘扬泉城文化特色,彰显省会城市特点,传承城市文脉和肌理,与济南历史文化特征相结合,注重融入泉文化、舜文化、名士文化、历史典故等元素。”这是济南市政府办公厅8月25日印发的《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里要求的。
按照规定,该规则适用于济南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等相关活动。道路命名时,应以快速路、主干路、中心广场、标志性建筑、大型立交桥、重要交叉路口等作为道路起始点。较长的道路可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原则,按照路网形制关系和门牌编码需要分路段命名,每路段一般不超过10千米。
济南市要求,道路通名语词应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规模、形式等相对应。道路通名应遵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分为大街(大道)、路(街)、巷(胡同)三个等级。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长度5000米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可用大街(大道)为通名;道路红线宽度25米-40米,长度500米以上的次干路,可用路(街)为通名;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下的支路及城镇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可用巷(胡同)为通名。应控制使用以“大道”“大街”作为通名。
道路专名应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位功能,方便社会使用。同时,应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内涵与时代精神风貌。采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汉语使用习惯,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作专名。
道路专名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废弃的简化字以及纯数字序词,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带有序数的道路名称,一般应按照自东至西、自北至南的规律有序命名。
道路命名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实地踏勘、预命名、审核、论证、公示、审批、发布等程序办理。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各区报送道路命名方案,并组织市级地名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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