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组织给职工建公租房不能借机搞福利房,有剩余房源可纳入全市公租房
时报9月5日讯 (记者何涛)鼓励社会组织建公租房,但禁止借机搞福利房或商品房!这是记者5日从市房管局(市城市更新局)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规中获悉的。
5日公布的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今后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怎么建?将给谁使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规范。
与以往版本不同的是,新规将公租房的项目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城乡建设部门,实行区里审批市里备案。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社会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必须坚持“规范运作、定向使用、只租不售”。
在允许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建设规模,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同时,政策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应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原证载用途不变,原权属主体不变,不得转让、分割、抵押;建设资金严禁借集资、借款、预交租金等名义变相向职工筹集;严禁以建设公租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公租房建成后,应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不得出售,如有剩余房源,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
对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或超标准建设,借公租房名义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销售,出租对象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情形,将不予审批、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建设单位擅自转变公租房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以公租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集资建房、拒绝执行相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是集体宿舍或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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