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鼓励社会组织建公租房,出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工业用地符合条件,可转建保障房

山东商报 2018-09-06 10:14 大字

为让市民逐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近两年来济南推出多条政策,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近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史尚静

鼓励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济南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为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支出和规范济南市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制定此管理办法。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9月10日之前可通过电子邮件(jnzfbzjy@163.com)的方式反馈意见。

管理办法中指出的社会组织指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坚持“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定向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则。

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可转为居住用地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从何而来?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与政府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合作方式建设。社会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并确保建设用地不影响本单位未来的生产和发展。自用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缴纳用地差价,不得转让。

管理办法明确,支持人才聚集度高、自有存量用地具备条件的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利用的有关规定;确因实际需求、场地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不能满足工业用地厂前区比例要求的,应当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应地块,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可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用于保障房建设。在土地登记簿及土地权属证书中注明该宗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此类用地不得转让、分割、抵押等,土地处置时须按原证载用途评估土地价值。

建设资金由单位自筹严禁变相向职工筹集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从何而来?管理办法要求,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单位自筹,严禁借集资、借款、预交租金等名义变相向职工筹集;严禁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福利分房、集资建房。

单套严格控制在60平内公用配套同步交付

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或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筑设计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人才集聚度高的企事业单位可安排人才公寓,公寓设计应针对企业发展和人才寓居实际需求,注重实用性、灵活性,合理安排建筑布局和各类配套服务设施。

符合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职工家庭、引进人才可承租成套住房,单身职工可承租集体宿舍或公寓,居住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除此之外,应结合实际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配套工作,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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