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建房屋坍塌致死6人,房主终审获刑5年除了“经验”啥都没有,能不出事吗

济南时报 2018-09-05 14:22 大字

主要责任

加建房屋建设方 卫某某及周某某

非法组织施工,并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体施工人。组织他人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在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依然组织房屋加建

脚手架施工组织者 许某某

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工程施工,脚手架安全性及整体性未达到国家规范的标准

次要责任

浇筑砼的施工组织者 陈某某

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工程,在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依然组织人员施工

时报9月4日讯 (记者陈彤彤)去年5月27日,市中区党家街道邵东村发生一起私自加建房屋过程中的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轻伤的恶果。事故发生后,本报曾第一时间深入现场,报道事件的善后情况。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因犯重大事故责任罪,房主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判决中,有关该案的更多细节也逐一披露。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卫某某在济南市的宅基地上,根据自行设计的方案加层扩建房屋,并委托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人许某某为其搭建天井顶棚的脚手架。许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致使脚手架的安全性及整体性未达国家规范的标准。

同年5月27日,卫某某在明知建设高度6米的天井顶棚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陈某某(男,另案处理)组织人员为其顶棚浇筑砼,致使施工期间房屋坍塌,造成施工人员6人死亡,3人轻伤的重大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卫某某、许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卫某某主动安排亲属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许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赶至事故现场,后均被带至公安机关审查。

经讯问,卫某某对其主要罪行避重就轻,庭审期间否认其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许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卫某某、许某某的亲属分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和24万元。

一审后,市中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许某某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卫某某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口头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卫某某及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施工人员6死3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原审法院鉴于卫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仍认为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案件细节

无图纸无标准无资质更无安全意识

作为此案的“始作俑者”,被告人卫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称,其加盖的房屋包括扎的顶棚没有图纸,自己先想了个样子,与施工人员商量的,其不知道对方是否具有专业资质,也没有问过他们。其没有找过其他具备建筑方面专业知识或资质的人与单位咨询过安全性的问题,也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建顶棚过程中,许某某向其建议“浇混凝土的时候少着点浇,往屋顶上运料的时候少着点运”,“打顶子”的当天上午许某某的媳妇和儿媳也给其说过少往楼上添水泥。

证人张某丙证明:2017年5月23日,其在许某某的带领下,连续两天为一户卫姓人家“打顶子”,这户人家的楼层太高,一根立柱够不到,就在一层上面又接了一层。其从事的房屋“打顶子”工作没有执行国家标准,靠平时积累的经验操作。其认为房屋坍塌的原因是立柱中间衔接未固定好,当时是许某某负责固定,其不清楚他是怎么固定的。

证人陈某某证言称,卫某某家加盖楼顶的间距有8米左右,其之前施工的同类工程间距4至5米,其在施工前与卫某某商量过,他答复搭架子时可以加粗钢筋,当时认为不太合适,但作为施工人员未予拒绝。

另有证据证明,卫某某在原有宅基地上加盖房屋之事,事先没向村委会申请或报备,他找的施工队伍也没有正规资质。

(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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