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补助再提高
本报9月3日讯(记者 兰萃 王晓菲 通讯员 吴俊旭 杨勇)记者今天从市民政局获悉,济南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本次是济南市连续第12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惠及济南市4.2万余名优抚对象。
据悉,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
同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也将大幅提高。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上年度标准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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