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

济南日报 2018-08-30 11:36 大字

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毛可超)记者今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济南市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济南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85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自2000年起,济南市不断调整各类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此次调整是连续14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本次调整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及时、足额地将调整提高的工伤待遇发放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伤残津贴平均增长159.5元,增幅为4.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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