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命名申请后要进行实地踏勘
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道路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
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及道路周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实地踏勘,绘制道路平面位置示意图。随后,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经初审登记,填写《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并会同建设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同级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提出预命名方案。
《规则》要求道路建设所在地区政府组织有关历史、地理、人文等方面专家召开评审论证会,研究确定命名方案,报送市地名主管部门。济南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各区报送的道路命名方案,并组织市级地名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据了解,由于过去没有采取分级审批的程序,所有道路不分轻重缓急、主次干道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使得审批时间延长。《规则》规定,市区内次干路、支路及其他规模较小的道路名称,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及重要区域内道路名称,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新建重点片区内成规模的重要道路名称,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公布。
道路名称未经市政府审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使用由市政府审定的标准道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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