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您关注的问题都在这里了!解读《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之一
近年来,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如何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近日,济南中院发布了《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该院民二庭法官结合审判实践,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本报将陆续刊登其中读者关注的问题。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问题
未附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除双方对合同生效条件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内容与投保人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保险人尚未出具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已缴纳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依照其约定。
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投保人已缴付部分保险费但未缴足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按已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保险责任结束时间相应顺延。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晚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准。
多种记载方式的效力问题
保险合同内容采用多种记载方式或者出现多个落款日期,按以下规则进行解释:
(1)时间在后的约定优于时间在前的约定;
(2)手写的约定优于打印的约定;
(3)如有批单的,批单优于正文;既有加贴批注也有正文批注的,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
(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袁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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