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应“静而不冷”

半岛都市报 2018-07-23 09:03 大字

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7月22日《新京报》)

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最高法正式对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很多地方试点已经走在前面。2017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今年7月16日,广东高院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婚姻自由是一种基本自由,谁都无权干涉。设立离婚冷静期,并非为了干涉婚姻自由,而是为了避免一些“冲动的魔鬼”。

在法律上,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经历一定程序,谈好了找民政,谈不好找法庭,都需要一定时间。离婚冷静期不是不准离婚,是在为避免冲动离婚而略尽微力。

离婚冷静期对法院带来了更高要求,要做到“静而不冷”。所谓“静”,是让双方静一静,但不能当“甩手掌柜”,一“冷”了之。不能把冷静期通知书一发完事。假如没有配套制度,当事人就有可能利用这段时间,做出恶意伤害的事情,比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让当事人面临更大伤害。

乔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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