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办学校收费有新规只准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白鑫怡)为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教育局下发通知,提出自7月18日起,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可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
记者获悉,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的基准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学校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可在核定后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同时,申请核准学费、住宿费基准价应由学校提出申请,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基准价标准。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收费。收费标准调整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每届学生学制内不得随意提高学费收费标准。并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关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应遵循“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代收费项目有高中课本费、高中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需按月计退学费、住宿费。
对于新建的学校,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价格,由学校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拟定。学校拟定试运行价格后,要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试运行价格,并需经公示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后才能执行。
学校于第二学年提出基准价核准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基准价标准。学校可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标准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并且要对第一学年学生和新招生学生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根据确定的收费标准对第一学年学生已收取的费用多退少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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