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至少9个月22户公租房承租户被要求退租

济南日报 2018-07-05 12:0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文忠)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获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承租户在租住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续租手续,拖欠公租房租金半年以上,违反了公租房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被要求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记者注意到,此次被要求腾退所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共有22户,其中天和新居、天保新居各3户,天成新居2户,其余为八里桥新居承租户,共14户。被要求腾退的原因,均是在原承租合同到期后,未按政策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未办理新的续租手续,并长期拖欠租金。22户被要求退房的承租户中,拖欠租金最长的一户是天保新居1-1-701的李姓承租户,该承租户自2016年12月19日起就长期拖欠公租房租金,截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已拖欠房租16个月,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拖欠18.5个月。到记者发稿时,其余承租户最少的也已拖欠9个月。

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16〕8号)第27条规定,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2.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对这22户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且连续拖欠公租房租金6个月以上的承租户,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分别作出了要求腾退承租公租房的处理决定,但直接送达处理决定未果,该局只能通过公告形式送达,限相关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处理决定,逾期视为送达。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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