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拟出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新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本报6月27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济南市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如遇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的调资政策执行)。
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兼职创新的,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依法依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项目申报、评先树优等的重要依据。另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征求意见稿件明确,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须于离岗创业期满前30日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双方续签延长约定时限的协议,最长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经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聘用合同期限可按约定的离岗创业期限顺延。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离岗创业申请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其保留人事关系年限不得超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岗创业期间,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如遇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的调资政策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每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保险缴纳基数按照档案工资中统筹内项目执行。另外,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离岗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由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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