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悔约,被判赔偿70万 签了合同想赔点钱就解除行不通,增值部分都得赔上
说好要卖房,没想到房价翻番上涨数十万,卖方对起初签订的合同反悔,不卖了,双方只能法庭上见。这种情况下,房子到底还卖不卖?在一些案件中,房屋被裁决继续过户,另一些案件中,卖方不仅要返还定金,还要赔偿房屋数十万元的增值损失。
本报记者马云云崔岩
房价涨了近90万
房主突然不卖了
对朱洪涛来说,买套房实在太周折了。2014年他看上了位于济南市中心的一套房屋,房价62万元。他与卖方于文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天支付购房款30万元,正式交房当天支付购房款10万元,剩余房款等到办完产权证的前提下,在办理房屋过户当天再交。于文萍则承诺,在2015年底前办理完产权证,并积极配合房屋过户,如果不能办理房产证,应在三日内全额返还购房款。
签订合同当天,朱洪涛就支付了30万元,之后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支付了10万元,后来又支付了一次房款,共计交付40余万元。但之后,于文萍不想卖这房子了。朱洪涛无奈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于文萍协助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文萍则表示,朱洪涛违约在先,主张解除合同。
仲裁庭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朱洪涛在房屋并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支付房款,可以认定其没有出现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所以于文萍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于文萍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朱洪涛名下。
多位律师向记者表示,房屋买卖中卖方这种毁约的情况并不罕见,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房价上涨。该案朱洪涛的委托代理人透露,房屋后来涨至150万元左右,这也是于文萍想解除合同的重要原因。“调解的时候,出卖人曾经很明确地表示,如果把房价提高到150万元,就继续卖房。”
故意违约
需承担法律责任
卢海飞也有类似遭遇,但结果不太一样。2016年,他看上位于济南东部的一套房产,和卖方刘洪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70余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10万元,次年交房当日,支付首付房款20万元,剩余房款通过贷款解决。
合同签订当天,卢海飞支付了定金10万元。转眼进入2017年,临近交款交房日期时,中介多次联系刘洪磊,但没能联系上。卢海飞通过邮寄送达履行通知书、到小区找人、邮寄送达催告函等方式催促刘洪磊,但一直没有进展。钱支付不了,房也交接不成,卢海飞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刘洪磊返还购房定金并赔偿损失。
赔偿的损失如何计算?审理中,卢海飞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司法鉴定,经专业机构对提起诉讼当天的房产价值作出评估,这套房屋的价值为140余万元,较一年前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价值翻了一番。卢海飞请求法院判令刘洪磊赔偿增值损失70余万元。
卢海飞认为,刘洪磊拒绝提供转款账号,是他违约在先。刘洪磊则表示,自己不在济南常住,本想与卢海飞联系,但合同上没有就指定账户的方式作出约定,也没有记载三方的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对方不付款,自然无法交房。
到底是什么情况?真正的原因在于房价上涨了。中介公司员工李芳作证表示,在交房日期前一个月,刘洪磊打电话来表示房子不想卖了,想解除合同,退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一部分钱,但卢海飞不同意,刘洪磊提出,如果要履行合同,房价要涨到百万余元,卢海飞不同意,之后刘洪磊就找不到了。
历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认定刘洪磊因房屋涨价提出解除合同或加价,是因房价上涨而故意违约。刘洪磊不遵守合同约定,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刘洪磊退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70余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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