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先看准申请条件

济南日报 2018-06-21 12:22 大字

2018年政府集中建设公租房申请工作已经启动,市民申请积极性很高。但部分申请人因为没有“吃透”政策未能通过初步审核,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63号),今年申请公租房,需要具有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985元(含)这两个基本条件。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里的常住居民户籍,包含单位集体户。

同时,家庭户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没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单身人员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没有住房,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租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同时,以下情形认定为家庭住房,申请人也不能申请公租房: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承租了公有住房;3.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备案;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尚未回迁;4.既有房产转移(含交易过户、离婚析产、法院判决等)不满3年;5.享受拆迁货币补偿政策不满3年;6.单独居住的父母或子女住房;7.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其中,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上述限制,仍可以申请。 (本报记者 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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