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将设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重大事项应听取法律意见

济南日报 2018-06-07 11:59 大字

本报6月6日讯(记者 张丹丹)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在本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济南特色、走在全国和全省前列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逐步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鼓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党政机关已经担任法律顾问,但是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党政机关在新招录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作为重要条件,一般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法律顾问办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有关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或书面建议,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因辞职、退休等原因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实施意见》明确,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在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洽谈重大合作项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重大合同,处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情况时,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

此外,国有企业也可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普遍设立总法律顾问,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工作,发挥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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