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8岁女童他被“从业禁止”济南通报首例性侵未成年人从业禁止案 刑满后三年之内不得从事教育职业

济南时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时报5月30日讯 (记者殷玉国)他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培训学校任跆拳道教练时,性侵一名未成年人。5月30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济南首例性侵从业禁止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类职业。

宋某某是济南某学院在校大学生,课余时间在一家培训学校任跆拳道教练。去年10月的一天,宋某某利用课间休息之际,将8岁的学员小丽(化名)带至存放护具的房间内,对其性侵。当晚,小丽回家后被家长发现情绪异常,父母再三追问,小丽告诉了父母在培训班上被教练带到无人处性侵的遭遇,小丽的父亲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抓获归案。宋某某最初否认其实施了性侵行为,最后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罪行。

据了解,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小荷工作室”在办理该案时,认为宋某某违背职业道德,利用未成年学生年幼无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为预防再犯罪,保护更多未成年人的安全,“小荷工作室”在对该案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对宋某某“从业禁止”的建议,禁止宋某某从事教育、培训相关的职业。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建议,依法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类职业。

什么情况发“从业禁止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态势为防止悲剧重演采取预防措施

宋某某是一名20多岁的大学生,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小荷工作室”在对该案提起公诉时,为何向法院提出对宋某某“从业禁止”的建议?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从业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内容,创设从业禁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人再次危害社会或损害他人利益。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态势,且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再犯比例较高;出现了多起有相关存在有监护权的人、有职务便利的人性侵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如果不对此类人员进行从业禁止,依然放任其从事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可能会导致悲剧的重演。

“考虑到宋某某是一名体育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可能从事教育培训工作,为预防再次犯罪,保护更多未成年人的安全,检察机关坚持重拳出击。”检察官告诉记者,“小荷工作室”扩大保护范围和力度,采取预防性措施,根据刑法规定,起诉时提出对宋某某“从业禁止”的建议,并将建议覆盖至与教育、培训相关的职业,将相关“危险人员”有效隔离,编织一张保护未成年人的防护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建议,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从业禁止”应该如何执行?

由公安机关来管理和处罚具体执行工作还在探索中

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得30岁,法院判决他3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类职业。那么,如果他从事教育工作由谁来监管?据相关检察官介绍,现在采取从业禁止措施的案件比较少,具体执行工作还在探索中。

该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哪个部门来处罚,但没有规定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后,检察官也不能来监管这类人员。其实,刑事案件都会在公安机关系统里备案,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要求,“无犯罪记录”是成为教师的限制性条件之一。教育单位在录取员工时,需要其无犯罪记录,如果有人举报宋某某有违反从业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会管理和处罚。 (记者殷玉国)

【法律进一步落地的有益探索】

信息公开有利于弥补“从业禁止”不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正在探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对一些地方成熟做法适时予以推广。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介绍,各地检察机关已在很多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向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量刑建议,并就如何让法律进一步落地进行了有益探索,对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浙江慈溪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立了信息登记数据库。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与区综治办、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将该区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的教育单位、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纳入应当加强入职人员审查的领域。史卫忠表示,适用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弥补从业禁止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的一些不足。

(记者殷玉国 整理)

【这些犯罪案件也适用该措施】

一男子卖假药被判缓刑并从业禁止

2015年开始,山西省忻州市河曲男子杜某在河曲县文笔镇向阳街经营夜夜逍遥计生用品无人售货店、在河曲县文笔镇沙畔村经营泡泡计生用品无人售货店。2017年3月29日,河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因杜某在两个计生用品店内无证经营保健食品,对两店售价2300元的性保健药品予以扣押,经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扣押药品中黄秋葵牡蛎、蓝金伟哥等售价约1780元的10种药品为假药。

法院认为,杜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销售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药品,且该药品被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销售假药罪并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法判决杜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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