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人员可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驿站”让事业身份“济漂”不再漂
本报4月16日讯(记者 沙文婧)经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3年内仍可在原单位申报职称,与此同时来济南市创业的外地事业身份高层次人才也享受人事档案管理、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审等服务。记者今天获悉,配合“人才新政30条”,日前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和《泉城“人才驿站”实施细则》,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进一步发挥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作用,彰显了济南对人才的渴望和重视。
《济南市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相应享受职称评聘、保险等方面待遇;离岗创业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再延长3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认定后也可享受上述政策。
泉城“人才驿站”是由人才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从济南行政区域外引进的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审等服务的人才编制“蓄水池”,实行滚动使用、动态管理。目前暂指定市人才服务局为人才服务机构。
“人才驿站”实施细则确定,入站人员必须具有事业身份,年龄在50周岁以下;到市内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与相关企业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人才编制“蓄水池”按照专编专用、动态调整,有人即有编、无人即减编的原则,由市编委办公室在人才编制“蓄水池”总量限额和年度用编进人计划限额内,根据入站人员数额,将编制及时下达给人才服务机构,人员出站后,及时将编制收回。此外,细则还规定,入站人员由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开户和参保缴费手续,按照审核确定的档案工资基数缴纳;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服务机构作为主管部门进行呈报,年度考核由人才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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