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非法吸收存款540万元一金融公司代办员获刑3年
本报4月16日讯(记者 侯月 通讯员 张洁)工作10年,向53户(63位)村民非法吸收存款540余万元。案发后,董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维持原审判决。
2006年7月,山东某金融公司聘用董某为公司持股会的一名代办员。后董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家院门口悬挂公司储蓄代办处的宣传牌,在农村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向本村及周边村庄的村民非法吸收存款,并向存款人开具由公司股金服务部制作的、加盖公章的整存整取股金存单。2016年案发后,董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向村民吸收存款的事实。
经查,案发前,董某已向村民归还本金289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本金33万元;案发后,2016年6月董某退还本金20万元,公安机关从公司持股会追回村民存款13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董某的亲属代为退缴现金69万元。至此,董某非法吸收的存款已全部返还、追缴。
长清区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董某在工作期间非法所得的13万元代办费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宣判后,董某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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